国家法律不允许私人铸造钱币,私人制造钱币将会影响货币正常流通秩序,将会给经济造成致命的伤害,也会引起通货膨胀或经济危机,私人制造钱币将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制裁
人制造钱,是为了方便进行等价交换。
在原始社会,人们使用以物易物的方式,交换自己所需要的物资,比如一头羊换一把石斧。但是有时候受到用于交换的物资种类的限制,不得不寻找一种能够为交换双方都能够接受的物品。这种物品就是最原始的货币——钱。牲畜、盐、稀有的贝壳、珍稀鸟类羽毛、宝石、沙金、石头等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都曾经作为货币使用过。经过长年的自然淘汰,作为货币使用的物品逐渐被金属所取代。使用金属货币的好处是它的制造需要人工,无法从自然界大量获取,同时还易储存。数量稀少的金、银和冶炼困难的铜逐渐成为主要的货币金属。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金属货币同样显示出使用上的不便。在大额交易中需要使用大量的金属硬币,其重量和体积都令人感到烦恼。于是作为金属货币的象征符号的纸币出现了。由此,金属硬币和纸币,成为现在意义上的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朱 镕 基2000年2月5日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
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 设计和印刷第七条 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刷
第九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 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 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 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
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 发行和回收第十五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颊、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的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第十九条 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纪念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纪念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
各级人民币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
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
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人民币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
第二十一条 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三条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
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四章 流通和保护第二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 故意毁损人民币;(二) 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八条 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
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三十条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人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公安机关 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
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第三十八条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生产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国家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协助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一) 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二)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 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的;(二) 未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的;(三) 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四)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五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理论上是为了加快商品交换效率。
实际上是一种阶级剥削。
以前是物物交换(G-G),现在是物-货币-物交换(G-W-G)。这是基于生产力发展所自然形成的,但货币(除去天然金银)却具有阶级性。
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商品的价值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即该商品的平均劳动时间。
那么壹佰圆的必要劳动时间是多少(还是批量生产)?你自己想想。
假设壹佰圆的社会购买力是50个苹果,50个苹果是必要劳动时间是M1,假设生产效率相同,那么他的价格是P1(单位是时间,不是元)。
壹佰圆的必要劳动时间是M2,同样生产效率是相同的,那么他的价格是P2(单位是时间,不是元)。
作为钞票的印刷方他利用这样交易机制所无偿占有的财富是(P1-P2)*Q
关于Q的计算:
因为货币的流通性,大概8元价格的商品需要1元的货币流通,1:8是中国的经验数据。
中国国民创造的财富W=∑Qn*Pn
满足这些商品流通所需的货币供应量应该是:Q=W/8
有一点注意:并不是所有的货币都进入流通市场
假设有“π”比率的货币不进入市场流通,那么印刷厂印刷货币量是Q=W/(8*(1-π))
“π ”有点类似于现在的存款准备金率
印刷厂实际创造财富是 W/(8*(1-π)) *P
那么利用阶级强制力而无偿占有的财富就是 ∑Qn*Pn-W/(8*(1-π)) *P
Pn是社会各类商品的价格(单位是时间,不是元)
Qn是社会商品的劳动供应量
P是印刷单位钞票的价格(单位是时间,不是元)
这就是现在美国通过印钞票不断蒸发债务,无偿压榨社会财富的原因。
这里有一个疑问,当货币最初代替金银时他的货币供应量是多少。我想应该是无形的手慢慢调节的过程,况且当初“交子”出现时并没有一下全部代替所有金银。
肯定不合法。
伪造、变造人民币都是违法行为,无论数额多少,均要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法》第42条 购买伪造、变造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171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和管理流通的。具体的说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对人民币的制造、流通的权威机构。印制人民币是人民银行下属的国家造币公司负责生产印制,印制人民币是通过严密的生产流程和各种管理手段,以及高度保密的技术和措施进行生产和加工制做而成的。所印制的人民币都分冠字和编码,从未有重号的同等值人民币。据我所知,印制人民币的公司有上海造币厂、北京造币厂、天津造币厂等,专门负责在中国人民银行指令下制造人民币、金币、各种纪念币、纪念钞等。
中国古代钱币从商代模拟海贝制造铜贝后,就一直延续了使用铸造法加工金属铸币的制钱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根据钱币样式制作母模,翻砂造出母钱,在用母钱制模(民间俗语板板64就指的是这一过程,指的是唐代铸钱,一副模具铸造64枚铜钱)使用钱模(钱范)浇铸,起范后打磨,成为广泛使用的青铜(后期为黄铜)铸币
另汉代高价值货币是使用黄金铸造成马蹄型金块,称马蹄金重量为一汉斤(223克)价值一万五铢钱
汉武帝时期使用白鹿皮制作皮币,这是世界上第一种非金属货币
宋代金属铸币量不足,加上大量铸币过于沉重出现了最早的纸币交子是使用雕版印刷法
元代,明前期使用交钞也是雕版印刷法印刷,明中后期直到近代,白银铸锭与铜铸币混合使用
中国古代的造币方法就是铸造法,和雕版印刷法
货币是以物易物的代替品,它会根据一些原则决定发行数量:
(1)集中统一发行。它是指人民币的发行权属于国家。中央银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的流通。
(2)计划发行。它是指人民币的发行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货币改造发行的计划进行,发行量由国务院统一掌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经济发行。它又称信用发行,是指货币的发行是为了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生产增长、商品流通的扩大、货币流通量也需要相应增加,我们坚持货币的经济发行,反对财政发行,即反对为了弥补财政赤字的需要而增加货币的发行,反对由于财政向银行透支,引起银行过度地发行货币。